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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泉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办法
  • 发布人:qzxx
  • 时间:2023-08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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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,建立健全考勤制度,保障教学、行政、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,严肃工作纪律,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,根据泉教人〔2011〕25号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修订以下教职工请假制度实施办法:

一、请假的类别及期限:

1、病假: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,可请病假。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。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,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。

2、事假: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,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。

3、公假: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、学术讲座(交流)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,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。

4、婚假: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可请婚假。达到法定婚龄结婚,最多可享受15日婚假(除学校特殊需求外,原则上一次性请假)。开学后3周内或期末放假前一个月时间内请婚假,学校不予批准。

5、产假:按照法婚育年龄结婚生育的女教职工,可享受135-180天的产假(校聘女教职工可享受90天产假)。其中含产前假15天,难产增15天。夫妻为双职工的,男方可享受两周的照顾假。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婴增15天。产假正值寒暑假,不顺延其休假时间。

6、探亲假:教职工需要探亲者,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。若非寒暑假探亲,一律按事假处理。

7、丧假: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公婆、岳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死亡时,可以请丧假。根据具体情况,由本单位领导批准,最多给予五天的丧假。祖父母(外祖父母)、兄弟死亡时,最多可以请丧假三天。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,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。

8、工伤假:教职工在工作场地,从事工作任务时,发生受伤或死亡;教职工上下班路途中发生非个人主观交通事故、伤害或死亡,应提供人社工伤认定书,学校给予工伤假。

二、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

1、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,一般情况必须按规定程序填写统一印制的附件1《教职工请假条》(附件2校聘人员填写校聘人员请假条),办理请假手续,特殊情况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,可由家属用电话在第一节课前(上工)30分钟内向学校请假。但事后应在两天内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,否则每天扣20元,至办理手续为止。

2、教职工请一周以内的公、事假或两周以内的病假其审批权限及程序由分管领导审核;一周以上的公、事假或两周以上的病假其审批权限及程序由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;请公、事假二周以上或病假两个月以上,由学校提出意见,校长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(包括请假单、病历证明、育妇“无孕”等相关证明)到市教育局审批(校聘人员请一周以内的公、事假或两周以内的病假其审批权限及程序由分管领导审核;一周以上的公、事假或两周以上的病假其审核权限及程序由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,校长签批)。

3、病事假两次请假前后连续上班时间均不足15天者按连续假处理。

4、学校校级领导凡请公假、事假、病假按照市教育局有关文件执行。

5、教职工请假经批准,由学校发给《准假通知书》通知其本人。假期满后,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,有关资料学校应存档备查。

三、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

1、教职工病、事假在两个月以内的,本人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龄津贴按百分之百发给。请病、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、交通伙食补贴不发。

当月教职工病、事假1-14天的,岗位津贴按上级文件规定可按如下办法扣发岗位津贴:根据该教职工的岗位津贴(未扣前)除以22天(《劳动法》法定月计薪天数)乘以其请假的天数得出其扣发的岗位津贴金额。当月病、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十五天的,岗位津贴和绩效不发。(校聘教职工病、事假参照上级文件精神及《泉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请假实施办法》,对校聘教职工工资津贴按如下办法扣发:该教职工的基本工资除以22天(《劳动法》法定月计薪天数)所得结果计为日薪资,乘以其请假的天数得出的结果为当月的扣发金额)。

2、教职工病、事假超过两个月的,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、事假期间工资:

  1)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发给本人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龄津贴的百分之九十,岗位津贴不发。

???2)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本人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龄津贴照发,岗位津贴不发。

3、教职工病、事假超过六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、事假期间工资:

1)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发给本人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龄津贴的百分之七十,岗位津贴不发。

2)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,发给本人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龄津贴的百分之八十,岗位津贴不发。

上述(1)(2)项工作人员中,荣获省、市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、劳动模范称号,仍然保持荣誉的,病假期间的工资,经过省、市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,可以适当提高10-15%的病假工资,但不能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。

4、精神病患者、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,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。

5、有三年以上病史的精神病患者,不能坚持正常工作,并防碍他人工作的,经劳动能力鉴定和组织批准,在养病期间,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。

6、职工留用察看期间请病假,其生活费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,改按病假待遇发给。

7、大、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请婚假、产假或病事假的,其见习期相应顺延。

8、工作人员因公负伤(包括军队复员、转业人员旧伤复发),在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。

9、婚假、产假、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。

10、丧假及奔丧路程工资照发,但途中车旅费自理。

11、请病、事假特教津贴按实际天数扣发。

12、请病、事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丧假、产假期间的有关月绩效工资发放:

1)病、事假每天扣50元(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天扣10元)

2)旷课(旷工):每课时(天)扣200元

3)学校规定的所有活动(校会、教研活动、升旗仪式、课间操、劳动课、教研组会议与听课以及其他集体活动)请假扣发绩效详见《学校月绩效分配方案》(凡通知全体教职工参加的会议,校聘人员均需参加;凡通知全体教学人员参加的会议,校聘教学人员均需参加。校聘人员学校活动请假一次扣10元,第三次起每次扣50元,无请假者视为旷工)。

4)全学期中旷课累计2节以上(含2节),不参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。

5)全学期病事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假期,按本人岗位对应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%计发并不参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。

6)按规定享受探亲、丧假,其假期间发给本人岗位对应基础性绩效工资额,奖励性的绩效工资在规定假期内不受影响(包括公假)。

7)按规定享受产假的教职工,其产假期间全额发给本人岗位对应基础性绩效工资。在规定的产假内按本校同类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50%计发。

13、工伤假应提供人社相关部门工伤认定书,学校根据人社工伤待遇管理条例,给予工伤待遇处理。

四、旷课(旷职)的界定和处罚

1、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,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顶岗代职,没经领导批准的,均视为旷职或旷课。

2、严格执行课程表的排课,不得任意调课,调课需书面申请,经教务处或德育处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,擅自调课均当旷课处理。

3、不按时上课(上班)或提前下课的,以旷课、旷工论处,上课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50元,15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。

4、生活教师上班不在岗位的以旷职论处,按照合同条款处罚。

5、请假批准期限已满,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矿职论处。

6、本学期内累计旷课两节者,取消当年评优、评先、评聘职称(生活教师、后勤、行政人员旷职两天同等论处),旷课三节课者解除聘任合同,并按规定办理降级聘任或辞退手续。

7、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,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(包括职务标准工资,津贴部分,省、市岗位补贴等)。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,如其本人坚决不返校,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,即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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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提及因请假扣发工资,扣发标准以学校绩效考评细则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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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制度于2023年4月28日提交学校工会十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并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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