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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管理及附则
  • 发布人:qzjy
  • 时间:2011-05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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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学生管理

第五十七条  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,都要求建立学生学籍。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,按国家教委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籍,建立学生档案。

第五十八条 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,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,对违反校规者,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。

第五十九条  学生有下列权利:

(一)接受平等教育。对教者奖惩不公平,有权提出意见。

(二)参与学校管理、评议教师和学校工作。

(三)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,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。

(四)在学习成绩和评语等上获得公正评价。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的学业证书。

(五)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六十条 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。

(二)规范行为,尊敬师长,关心班级,友爱同学,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。

(三)勤奋学习,苦练技能,培养能力,立志成才。

(四)文明守纪,不随地吐痰、不乱扔纸屑和杂物、不乱定乱画、不浪费粮食、不乱花零钱;不损坏公物和花草,不讲粗话脏话。

(五)维护学校声誉,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六十一条 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,报市教育局批准实施。

第六十二条 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,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,一律以本章程为准。

第六十三条 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、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抵触,一律以法律、法规和政策为准。

第六十四条 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。自批准之日起实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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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 泉州市盲聋哑学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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