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发布人:qzjy
- 时间:2011-05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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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资料档案管理
第四十八条 建立教师业务、教学、学校基本建设、文书、会计等各类档案,有专人负责档案资料室,有一套管理制度或规定,充分发挥资料档案的使用效益。
第七章 教师管理
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,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,关心爱护残疾学生,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,遵守职业道德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,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。逐步推行国家及地方出台的特教教师任职资格,实施双资格制。
第五十条 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定期组织教职工政治学习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教育。
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自觉按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严格要求自己,依法执教,爱岗敬业,严谨治学,团结协作,尊敬家长,仪态端庄,谈吐文明,为人师表。自觉做到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,不擅自收费,不搞有偿家教、不接受家长、学生的礼品、不参与与黄赌毒及一切邪教活动。
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,实行定岗聘任。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,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,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,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。
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,每个教师自觉做到:认真备课、认真上课、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、认真辅导、认真考核和认真组织课外活动。学期初有工作计划、期末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。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的政治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、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。
第五十四条 有计划地组织教师进行文化、业务学习和基本功训练,鼓励教师在职进修,不断提高教育素养。
第五十五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,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。对取得教书育人、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。
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《教师法》、《残疾人保护法》和《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》的教职工,依据有关法规,结合学校考核细则予以处罚,如当事人不服,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